一卡通

《嘉兴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 :  2018-06-12

嘉兴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校园一卡通”系统,保证财务安全和校园卡系统规范、有序和安全运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校园消费、图书借阅、工作考勤、机房上机、门禁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证卡。校园卡分为教师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临时卡需申请方可办理,且只具有校园消费功能。

第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卡唯一的发放和管理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校园卡。

第四条 办理校园卡所需数据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教师卡发放对象为人事处、后勤服务集团下属企业认定的教职员工;离退休工作处认定的离退休人员;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认定的外聘教师、国际教育学院认定的外籍教师。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国际教育学院认定的全日制学生,成人教育学院认定的住校学生。临时卡发放对象为在校学习一个月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校友办认定的校友、各部门(单位)自聘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等。

第五条 新入职教职工须凭人事处、后勤服务集团开具的报到通知单,离退休职工须凭离退休工作处提供的退休证明,外聘教师须凭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认定的外聘教师证明,外籍教师须凭国际教育学院认定的外籍教师证明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办理教师卡;新生的学生卡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成人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提供的新生个人资料,安排时间统一办理;申请临时卡,须由临时卡认定部门填写《校园临时卡申请表》(见附件)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用工合同、学员名册等)、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证件照片报网络管理中心核准,方可办理。

第六条 校园卡办理原则为一人一卡,且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网络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校园卡。

第七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在公益性网点临时卡每笔消费按消费金额的20%扣除管理费。

第八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拨打语音挂失电话进行挂失或通过校园卡自助机、校园卡网站、嘉兴学院校园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挂失。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卡挂失后又找回,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解挂手续,恢复原卡功能。

第九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设法归还持卡人或放到校园一卡通中心。

第十条 学校为新入职教职工、新生免费提供首张校园卡,办理或补办临时卡、师生补卡均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不退还。

第十一条 校园卡有效期一般为持卡人在校工作或学习时间。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变动或学籍变动人员名单送交网络管理中心进行校园卡有效期变更或者进行注销。离退休人员用卡名单及信息由离退休工作处每学年报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卡片身份变更。

教职工离职、学生退学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并提取卡内余额。离退休人员凭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到一卡通中心提取卡内余额,提取大额现金需提前预约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校园卡注销冻结后,卡内余额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退至绑定的银行卡。由于离职、退学或身故等原因需要销户的,需本人或亲属持有效证件、证明、校园卡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销户。

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提供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身故名单进行销户处理,卡内余额由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代领。

第十三条 校园卡作为校内有效证件之一,卡片上打印的学号(工号)、姓名、单位、照片等信息不得涂改、遮盖。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为非接触智能卡,应和其它磁卡分开存放和使用;不可靠近火源,不可折叠。校园卡不慎损坏后可持有效证件到网络管理中心补办,补办需缴纳制作工本费。

第三章 校园卡系统工作站管理

第十五条 接入校园卡系统的工作站(包括POS机、工控机、计算机等)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并根据系统需要进行配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工作站配置,工作站不得访问互联网(Internet),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不得使用USB接口,否则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未经网络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工作站接入校园卡系统,否则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对安放在本单位的校园卡系统工作站进行日常保养,并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妥善保养好相关工作站,保证设备全天候供电,并保持在开机连接状态。安放在食堂等场所的控制器确需关机的应提前联系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保证该控制器下的POS机能够脱机使用。

第四章 校园卡商户及营业POS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POS机。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包括食堂)须开立结算账户,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十九条 学校收取商户(食堂除外)每台POS机押金3000元(无利息)。商户在退出经营或减少POS机时,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办理退还押金手续。承包食堂的POS机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代管,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丢失POS机须从承包押金中扣除每台POS机3000元。

第二十条 未经网络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非学校提供的营业POS机等设备接入校园卡系统,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换营业POS机或更改营业POS机号。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包括食堂),营业POS机只限在本单位指定位置使用。其因经营或装修需要调整位置的,须提前向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商户私自调整位置造成POS不能正常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除食堂以外的商户POS机应联网使用,所有脱机消费的黑名单(即处于挂失状态的校园卡)涉及的消费额如产生纠纷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在结算时从相应的营业额中扣除。违反本规定导致营业POS机账务出问题的,所涉及账务由该营业点负责。

第二十三条 营业POS机开启电源后,在当天工作结束前,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不得关闭。使用人员应在确认营业POS机数据已全部上传后才能关闭营业POS机电源。所有本地流水须在24小时内上传,即营业日期与处理日期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账务月结的准确性,每月25日营业结束后商户应统一检查营业POS机,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若相关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且用户无法解决,应尽快至网络管理中心报修。月结时间定于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

第二十五条 商户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严重违规者,网络管理中心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校园卡POS刷卡机的商户按月收取使用费(自营食堂除外)。外包经营食堂按照1000元每月收取,其他商户费用收取有两种方案任选其一,方案如下:A、对各经营商户按照其POS机消费总额的1%收取,按月结算。B、按照当月每台POS机消费总额分为两个收费区间,月刷卡消费总额 ≥10万元,收取500元管理费,月刷卡消费总额 <10万元,收取200元管理费,管理费按POS每台收取。

第五章 校园卡应用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任何部门安装、部署或开发基于校园卡的设备或应用(例如自助打印、门禁管理、身份认证等系统),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审批并验收通过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此规定颁布之前已购买、开发或部署使用校园卡应用系统的部门,须到网络管理中心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嘉兴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嘉院办[201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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